法令宣導

長期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2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881號函辦理。

二、按產品是否屬於藥品之判定,係依據藥事法第6條規定,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資料綜合判定。

三、鑑於傳統文化及民情,常將藥膳保健養生觀念,融入日常生活,爰有關藥膳調理包及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不以中藥管理 ; 惟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需與雞、鴨、魚或肉等食材一起燉煮,供傳統膳食調味之用,且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

(二)所用之中藥材應屬衛生福利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得使用之品項。

(三)品名及其標示不得與衛生福利部核有之中藥藥品許可證相同,避免使民眾混淆誤認為藥品。前述「中藥藥品許可證」之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首頁/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

(四)不得宣稱或影射醫療效能。






近期宣導

112年4月25日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主旨:修正「禁止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公布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六條。

公告事項: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076號公告訂定之「禁止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7月7日以農防字第1111482336號公告廢止「指定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地區)之活鹿、鹿精液及鹿胚停止輸入」,惟輸入活鹿、鹿精液及鹿胚應符合「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規範。為持續控管輸入中藥材品質,爰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公布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作為管理依據,並修正為旨揭公告內容。


主旨:

重申有關「臺灣清冠一號」藥品之販售,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991號函辦理。
二、旨揭藥品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需要,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核准13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核定之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可運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輕症或中症者,並非預防保健使用,合先敘明。
三、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又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倘逕行販售該藥品予民眾,依藥事法規定查辦。
五、為維護國內病人用藥權益,及在有限資源下,發揮藥品最大效益,請會員適時向病人或其家屬,提供正確用藥資訊,並請善用藥品資源,俾以提供確診個案治療用藥。